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8條本辦法所使用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各種表冊,每期結訓後應裝訂一卷,保存期限為二年。
- 第49條教練車之保養維護項目及週期,應按原廠所訂規定實施,並作成紀錄,併前條資料保存。
- 第50-1條交通部為辦理駕訓班之申請核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督導考核、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
- 第51條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立案之公、私立學校附設之駕訓班,有關設備標準、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收費、督導考核、獎懲及派考等事項,…
- 第52條小型車駕訓班教練場面積,因被徵收致未達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標準者,其教練車數及招生人數按實際面積核減之。但其面積未達四千五…
- 第5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七條,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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