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八章 附則
本辦法所使用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各種表冊,每期結訓後應裝訂一卷,保存期限為二年。
各種表冊,每期結訓後應裝訂一卷,保存期限為二年。
教練車之保養維護項目及週期,應按原廠所訂規定實施,並作成紀錄,併前條資料保存。
駕訓班經立案後應自行製作印信,並於招生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填送印信啟用報備表。
交通部為辦理駕訓班之申請核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督導考核、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廢止立案證書等事項,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前項情形,交通部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前項情形,交通部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立案之公、私立學校附設之駕訓班,有關設備標準、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收費、督導考核、獎懲及派考等事項,均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不再受理公、私立學校申請附設駕訓班。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不再受理公、私立學校申請附設駕訓班。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