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50-1條 法規: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八章 附則 第50-1條 交通部為辦理駕訓班之申請核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督導考核、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廢止立案證書等事項,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前項情形,交通部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