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立案之公、私立學校附設之駕訓班,有關設備標準、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收費、督導考核、獎懲及派考等事項,均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不再受理公、私立學校申請附設駕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