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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所收之號牌及證照費應按月以半數逕繳國庫,並將號牌證照收發月報表於次月二十日前報送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其餘半數留充該機關作為監理經費,依法編列預算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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