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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八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證照,指下列各款規定:一、汽車號牌:(一)大型汽車號牌。
(二)小型汽車號牌。
(三)重型機車號牌(含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其他大型重型機車號牌及普通重型機車號牌)。
(四)輕型機車號牌。
(五)拖車號牌。
(六)汽車臨時號牌。
(七)機車臨時號牌。
(八)拖車臨時號牌。
(九)汽車試車號牌。
(十)機車試車號牌。
(十一)使字汽車號牌。
(十二)領字汽車號牌。
(十三)外字汽車號牌。
(十四)動力機械牌證。
二、汽車證照:(一)大型汽車行車執照。
(二)小型汽車行車執照。
(三)重型機車行車執照。
(四)輕型機車行車執照(五)汽車臨時行車執照。
(六)機車臨時行車執照。
(七)汽車試車行車執照。
(八)機車試車行車執照。
(九)拖車使用證。
(十)拖車臨時使用證。
(十一)預備引擎使用證。
三、汽車駕駛人及技工證照:(一)普通駕駛執照。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四)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五)國際駕駛執照。
(六)技工執照。
(七)學習駕駛證。
四、汽車檢、考驗員證照:(一)汽車檢驗員證。
(二)汽車駕駛考驗員證。
(三)汽車檢驗員合格證書。
(四)汽車駕駛考驗員合格證書。
五、汽車運輸業證照:(一)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二)公路汽車客、貨運業營運路線許可證。
六、駕駛訓練班立案證書及駕駛訓練班各類師資合格證書:(一)駕駛訓練班立案證書。
(二)班主任合格證書。
(三)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合格證書。
(四)汽車構造講師合格證書。
(五)汽車駕駛教練合格證書。
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公路主管機關經發各種證照及辦理汽車檢(覆)驗、汽車檢驗員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之考驗、覆驗、資料列印等者,應依附表「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之規定收費,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汽車牌照號碼選號金額及公告招標號碼底價收費應依前項附表規定收費。
第一項規費費額表得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每三年檢討一次調整之。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所收之號牌及證照費應按月以半數逕繳國庫,並將號牌證照收發月報表於次月二十日前報送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其餘半數留充該機關作為監理經費,依法編列預算支用。

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所收之汽車檢驗費、覆驗費、汽車檢驗員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費、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之考驗費、覆驗費、資料列印費,悉數留充該機關作為監理經費,但應按月連同「汽車分區分類統計表」、「各種車輛號牌收發月報表」及「各種執(證)照收發月報表」於次月二十日前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