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公路主管機關經發各種證照及辦理汽車檢(覆)驗、汽車檢驗員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之考驗、覆驗、資料列印等者,應依附表「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之規定收費,並依預算程序辦理。汽車牌照號碼選號金額及公告招標號碼底價收費應依前項附表規定收費。第一項規費費額表得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每三年檢討一次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