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規劃 第19條 不同等級公路之共同使用部分,應將該段依其路線系統各自編號並分別累計里程。但該段設施之編號及統計公路實際長度時,僅由等級較高之公路統一納編並計算其長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