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轄區重要公路依照下列項目,實施公路使用現況調查:一、幾何線形。二、路面狀況。三、行車速率。四、延誤因素。五、肇事紀錄。調查完畢,應就現況、安全與效用,評定各路段之服務績效,作為規劃及改善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