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公路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就所管公路路線系統,依照下列因素,辦理整體規劃:一、地理環境。二、人口分佈。三、社會需…
- 第14條公路之規劃,應依照下列各款內容編製規劃報告書:一、規劃緣起、目的、規劃方法、基年及目標年。二、發展現況檢討分析。三、社經…
- 第15條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按下列原則分別編號,並將路線編號公告之:一、南北向路線,自西向東逐條依次以奇數編號…
-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公路路線編號方法規定如下:一、國道:自1號起編。二、省道:自1號起編,至99號止。三、市道、縣道:自101號起編,至20…
- 第17條橋梁、隧道、涵管、標誌、照明之編號方法規定如下:一、以B、T、C、S、I分別表示橋梁、隧道、涵管、標誌、照明之設施種類。…
- 第18條交流道及其匝道之編號方法如下:一、交流道編號:以交流道所屬路線編號為首,依路線起訖方向,自起點交流道01號起編,至本路線…
- 第19條不同等級公路之共同使用部分,應將該段依其路線系統各自編號並分別累計里程。但該段設施之編號及統計公路實際長度時,僅由等級較…
- 第20條路線編號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更改。各項設施編號,因設施增加,則以某號之一編之;原有設施廢止,則將原號空留不用,其餘各號均不調…
- 第21條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轄區公路,依照下列原則,實施交通量調查:一、一般路線每年應定期調查一次,其屬重要路線並得實施分月交通調…
- 第22條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轄區重要公路依照下列項目,實施公路使用現況調查:一、幾何線形。二、路面狀況。三、行車速率。四、延誤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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