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32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第32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並注重水土保持。地方政府得經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前項行道樹、花木種植應以原生種為優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