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