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33-1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第33-1條 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前項相關專業技師科別,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