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第44條 法規:鐵路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三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 第二節 包裹運送 第44條 旅客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請求退還票價、雜費或辦理免費運回時,其將所攜隨身物品以包裹託運者,旅客得請求運回起程站並退還運費、雜費全額,或運至其指定之中途車站並退還運費、雜費差額。前項旅客指定之中途車站以鐵路機構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公告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