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第43條 法規:鐵路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三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 第二節 包裹運送 第43條 受貨人應於包裹票或提單記載領取期限內領取,逾期領取者,鐵路機構得按其超過期間計收保管費。受貨人逾領取期限十日仍未領取者,鐵路機構應發催領通知。包裹逾領取期限一個月未經領取者,鐵路機構得變賣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其性質易於腐壞者,得於領取期限屆滿後為之;其費用由受貨人負擔。受貨人領取包裹時,應先清償未付運費及其他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