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4條 法規: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鐵路路線按其軌道通過負荷量、行車速率及業務性質區分如下: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分為特甲級、甲級及乙級三級。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分為甲級及乙級二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