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6-1條 法規: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1條 鐵路機構應評估路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適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相關評估文件及檢測紀錄應妥為保存,備供主管機關查核。鐵路機構應就前項規定事項訂定具體規範,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