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鐵路之新建及改建工程,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或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其修建養護依本規則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另一千四百三十五公厘標準軌距,且其列車營運速度經許可得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者(以下簡稱高速鐵路),其修建養護依本規則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