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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鐵路之新建及改建工程,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或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其修建養護依本規則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另一千四百三十五公厘標準軌距,且其列車營運速度經許可得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者(以下簡稱高速鐵路),其修建養護依本規則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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