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鐵路機構應依規定經常檢查路線,如發現異狀,應即時修復或適時施以防止事變之措施。鐵路機構應建立養護檢查及稽核之單位與制度,以維護路線運轉及確保行車安全。路線之養護檢查與稽核,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