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規則所稱路線,包括正線及側線之軌道、路基、橋梁、涵洞、隧道、機電設備、消防設備、運轉保安設備及其附屬建造物。正線指提供…
- 第3條鐵路之新建及改建工程,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或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其修建養護依本規則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另一千四百三十五公…
- 第4條鐵路路線按其軌道通過負荷量、行車速率及業務性質區分如下: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分為特甲級、甲級及乙級三級。二、…
- 第5條新建、改建或整修完畢之路線,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輕微之改建或整修,得省略試運轉。前項所稱輕微係指在現有…
- 第6條鐵路機構應依規定經常檢查路線,如發現異狀,應即時修復或適時施以防止事變之措施。鐵路機構應建立養護檢查及稽核之單位與制度,…
- 第6-1條鐵路機構應評估路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適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相關評估文件及檢測紀錄應妥為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