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54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五章 運送 第54條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機構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