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47-1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五章 運送 第47-1條 鐵路機構經營之一部或全部路線可串聯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者,得依提供之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其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定後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前項觀光服務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所具之觀光服務特性。二、規劃之路線、服務範圍及期程。三、服務內涵、費用、對當地旅客之影響及配套措施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