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30條 法規:鐵路行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五章 運轉 › 第二節 列車編組 第30條 列車氣軔須全部貫通,且應於編組完畢出發前進行軔機試驗,並確認其作用。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按列車重量配置相當數量設有手軔之車輛。配置其他型式軔機之車輛,應確認其足供列車煞停。前二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