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3-3條 法規:鐵路行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一編 總則 第3-3條 鐵路機構於行車人員執行其勤務前,應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並由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酒精濃度檢測結果,行車人員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者,鐵路機構應停止其當日勤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