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3-2條 法規:鐵路行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一編 總則 第3-2條 鐵路機構應訂定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定,其內容包括:一、就醫須知。二、用藥須知。三、血壓管理。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如身心狀態不佳、服用藥物、或自認無法勝任行車工作時,應主動向鐵路機構報告。必要時鐵路機構應停止其執行勤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