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
但因工作上之必要,經鐵路機構該管單位同意,且無妨礙安全之虞,並經一定程序申請者,不在此限。
鐵路機構該管單位為前項決定時,應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物件有侵入建築界限內致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全之虞時,雖在建築界限外,亦不得放置。
鐵路行車規則 第134條
第三編 高速鐵路 › 第二章 設施及車輛 › 第一節 路線檢查與維護
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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