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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新設鐵路與現有道路或新設道路與現有鐵路相交處設置立體交叉。但有左列情事…
- 第7條現有鐵路平交道除有前條各款情事者外,應視其重要性改建立體交叉,其優先次序如左:一、電化鐵路區間,其相關道路系統間可建立體…
-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通過鐵路平交道每日交通量之換算,達到左表規定之標準者,為第一種鐵路平交…
- 第10條合於前條規定之標準,連續六小時以上無列車通過者,得設第二種鐵路平交道。
- 第11條合於第九條規定之標準,在道路交通尖峰小時通過列車次數三十次以下,並符合左列規定者,得設第三種鐵路平交道:一、鐵路平交道跨…
- 第12條未達第九條規定之標準者,為第四種鐵路平交道。軌距為一、○六七公尺者距隧道口及橋樑兩端八○○公尺內不得設置。軌距未達一、○…
- 第13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第四種鐵路平交道之瞭望距離依左表規定。但因地形或環境所限,不能達到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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