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二章 立體交叉及平交道設置標準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新設鐵路與現有道路或新設道路與現有鐵路相交處設置立體交叉。
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於徵得各該主管機構同意後,得設置平交道:
一、臨時性之相交處所,並於原因消失後即可拆除者。
二、鐵路臨港支線,特種支線或專用側線與鄰接港埠,軍事基地或公私營事業機構地區相交之道路,不宜設置立體交叉者。
三、通過鐵路之道路,平均每日換算小型車交通量與每日鐵路列車次數之乘積值低於四○、○○○者,其換算小型車交通量之換算標準如左表:交通量小型車換算表┌─────┬────┬─────────────────┐│\車種││一般公路││\│市區道路├─────┬─────┬─────┤│地點\││平原區│丘陵區│山嶺區│├─────┼────┼─────┼─────┼─────┤│小客車│一.○│一.○│一.○│一.五│├─────┼────┼─────┼─────┼─────┤│大客車│一.五│一.五│二.五│五.○│├─────┼────┼─────┼─────┼─────┤│大貨車│一.五│一.五│三.○│六.○│├─────┼────┼─────┼─────┼─────┤│聯結車│二.五│二.五│五.○│一○.○│├─────┼────┼─────┼─────┼─────┤│特種車│○.二│○.二│四.○│八.○│├─────┼────┼─────┼─────┼─────┤│機器腳踏車│○.三│○.五│○.五│一.○│├─────┼────┼─────┼─────┼─────┤│腳踏車│○.三│○.五│一.○│二.○│├─────┼────┼─────┼─────┼─────┤│人獸力車│○.二│○.二│四.○│八.○│└─────┴────┴─────┴─────┴─────┘四、受地形限制不能興建立體交叉或設置立體交叉所需費用超過交通受益,並均可採用他法代替管制者。
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於徵得各該主管機構同意後,得設置平交道:
一、臨時性之相交處所,並於原因消失後即可拆除者。
二、鐵路臨港支線,特種支線或專用側線與鄰接港埠,軍事基地或公私營事業機構地區相交之道路,不宜設置立體交叉者。
三、通過鐵路之道路,平均每日換算小型車交通量與每日鐵路列車次數之乘積值低於四○、○○○者,其換算小型車交通量之換算標準如左表:交通量小型車換算表┌─────┬────┬─────────────────┐│\車種││一般公路││\│市區道路├─────┬─────┬─────┤│地點\││平原區│丘陵區│山嶺區│├─────┼────┼─────┼─────┼─────┤│小客車│一.○│一.○│一.○│一.五│├─────┼────┼─────┼─────┼─────┤│大客車│一.五│一.五│二.五│五.○│├─────┼────┼─────┼─────┼─────┤│大貨車│一.五│一.五│三.○│六.○│├─────┼────┼─────┼─────┼─────┤│聯結車│二.五│二.五│五.○│一○.○│├─────┼────┼─────┼─────┼─────┤│特種車│○.二│○.二│四.○│八.○│├─────┼────┼─────┼─────┼─────┤│機器腳踏車│○.三│○.五│○.五│一.○│├─────┼────┼─────┼─────┼─────┤│腳踏車│○.三│○.五│一.○│二.○│├─────┼────┼─────┼─────┼─────┤│人獸力車│○.二│○.二│四.○│八.○│└─────┴────┴─────┴─────┴─────┘四、受地形限制不能興建立體交叉或設置立體交叉所需費用超過交通受益,並均可採用他法代替管制者。
現有鐵路平交道除有前條各款情事者外,應視其重要性改建立體交叉,其優先次序如左:
一、電化鐵路區間,其相關道路系統間可建立體交叉者。
二、道路快車道在四車道以上或其道路寬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
三、鐵路平交道處道路平均每日換算小型車交通量與每日鐵路列車次數之乘積值超過四○、○○○以上者。
四、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在十八公尺以上者。
五、道路寬度在十八公尺以下,可興建供慢車或小型車通行之地下道者。
六、其他認為有特別需要者。
鐵路平交道改建為立體交叉時,應同時設置人行道與慢車道,立體交叉完成後,原有鐵路平交道應予封閉。
一、電化鐵路區間,其相關道路系統間可建立體交叉者。
二、道路快車道在四車道以上或其道路寬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
三、鐵路平交道處道路平均每日換算小型車交通量與每日鐵路列車次數之乘積值超過四○、○○○以上者。
四、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在十八公尺以上者。
五、道路寬度在十八公尺以下,可興建供慢車或小型車通行之地下道者。
六、其他認為有特別需要者。
鐵路平交道改建為立體交叉時,應同時設置人行道與慢車道,立體交叉完成後,原有鐵路平交道應予封閉。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立體交叉之構建型式及設計標準,由鐵路機構與道路主管機關商定之。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通過鐵路平交道每日交通量之換算,達到左表規定之標準者,為第一種鐵路平交道:┌─────┬──┬──┬────┐│類別│單位│數量│換算日│├─────┼──┼──┼────┤│行人│人│一│一│├─────┼──┼──┼────┤│腳踏車│輛│一│二│├─────┼──┼──┼────┤│人獸力車│輛│一│三│├─────┼──┼──┼────┤│機器腳踏車│輛│一│八│├─────┼──┼──┼────┤│小型汽車│輛│一│十四│├─────┼──┼──┼────┤│大型汽車│輛│一│二十一│└─────┴──┴──┴────┘前項表內之瞭望距離應由距外側軌道中心五公尺處側定,其交通量換算依左表之換算率計算之。
合於前條規定之標準,連續六小時以上無列車通過者,得設第二種鐵路平交道。
合於第九條規定之標準,在道路交通尖峰小時通過列車次數三十次以下,並符合左列規定者,得設第三種鐵路平交道:
一、鐵路平交道跨越正線在四線以下者。
二、自動警報器之閃光燈視距在四十公尺以上者。
三、警報時間在三十秒鐘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自動警報器之閃光視距,如因鐵路平交道前後地勢之限制,汽車不能快速通過者,鐵路機構得按其速度酌將視距縮短之。
一、鐵路平交道跨越正線在四線以下者。
二、自動警報器之閃光燈視距在四十公尺以上者。
三、警報時間在三十秒鐘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自動警報器之閃光視距,如因鐵路平交道前後地勢之限制,汽車不能快速通過者,鐵路機構得按其速度酌將視距縮短之。
未達第九條規定之標準者,為第四種鐵路平交道。
軌距為一、○六七公尺者距隧道口及橋樑兩端八○○公尺內不得設置。
軌距未達一、○六七公尺者,得視實際行車業務情形,由鐵路機構規定之。
軌距為一、○六七公尺者距隧道口及橋樑兩端八○○公尺內不得設置。
軌距未達一、○六七公尺者,得視實際行車業務情形,由鐵路機構規定之。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第四種鐵路平交道之瞭望距離依左表規定。
但因地形或環境所限,不能達到表列瞭望距離標準時,應將平交道予以升等。
但因地形或環境所限,不能達到表列瞭望距離標準時,應將平交道予以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