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7條 法規: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17條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月退休金受領證書者,應立即繳銷: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三褫奪公權終身者。四受領人亡故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