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月退休金受領證書者,應立即繳銷: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領受月退休金期間,再任有俸薪之公職者。前項停止領受退休金權利之原因消失時,得檢具有關證明,申請自各該原因消失之次月起,恢復其退休金領受權。但具有前項列舉之情形,未立即陳報繳銷其原領之月退休金受領證書,並經溢領退休金者,取消其恢復領受退休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