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依本規則退休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於重行退休時,其過去服務年資概不計算,曾領之一次退休金,應於再任時送由再任機關轉繳所屬公庫,俟原因消滅後發還。其支領有月退休金者,於重行退休時,以核給一次退休金為限,不得併資改定其月退休金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