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7條 法規: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7條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之經營狀況,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經依前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無改善之可能者,除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交通部得廢止原依第三條規定核准辦理附屬事業之全部或一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