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國營鐵路機構申請辦理附屬事業,應具備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一、經營事業種類。二、經營計畫。三、資金總額及款項來源。四、損益估計表。五、章程:其以子公司經營者,除子公司章程外,並應包括母公司修改章程。前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依法令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應於取得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