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2條 法規: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2條 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範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包括餐飲、旅館、觀光旅遊、鐵道文化創意、零售、百貨、不動產開發及管理等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