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16條 駕駛執照記載事項變更時,除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註記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者外,鐵路機構應於登記原因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駕駛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