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於交通部依第八條公告各類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實施日期前,從事該類列車駕駛工作,領有鐵路機構出具之有效駕駛人員工作證照,且最近三年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者,視為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