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第7條 法規: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7條 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範圍、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二條至前條規定。專用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時,並應敘明理由,提出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