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第5條 法規: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5條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為票價補貼。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檢附補貼名冊及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送交通部核銷撥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