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37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相關法規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37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就申請人之興建或營運能力、公司組織健全性、財務計畫可行性、附屬事業之收入、權利金支付額度及要求政府投資或補貼等事項,依公平公正之原則,擇優評審之。前項評審期限,依個案決之,並應通知申請人。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