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參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前條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就申請人之興建或營運能力、公司組織健全性、財務計畫可行性、附屬事業之收入、權利金支付額度及要求政府投資或補貼等事項,依公平公正之原則,擇優評審之。
前項評審期限,依個案決之,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甄審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前項評審期限,依個案決之,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甄審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民間機構經主管機關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管機關完成興建、營運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