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