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3條 為有效推動土地開發業務,以配合本條例獎勵之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主管機關得視各交通建設事業需要設立土地開發基金。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在中央,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送各該議會議決後,依法定程序送請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