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係指下列各款:一、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取得之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橋樑及隧道及相關附屬設施等交通用地。二、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取得之轉運區、港埠及其設施、觀光遊憩設施土地。三、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取得之可建築用地。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