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1. 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2. 土地:係指本部依下列各款取得之土地: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取得之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橋樑、隧道及相關附屬設施所需交通用地。
  3. 土地:係指下列各款:
    一、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取得之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橋樑及隧道及相關附屬設施等交通用地。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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