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9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後,在禁建範圍內建築或設置中之建築物、廣告物或其他障礙物,應即停止施工。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許可之範圍內繼續施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