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3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係指在禁建範圍內不得為左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障礙物之堆置。三、土石方工程或蓄水圍堤之開挖。四、廣告物之設置。五、其他足以妨礙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安全之行為。前項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於採取必要措施後,得予以許可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