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12條 法規: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2條 無人航空器所有人或申請人申請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或註冊號碼展延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但經創新實驗審查會議決議免徵規費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