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法規: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三章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第17條 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三年仍未能商品化或實際應用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後,執行單位得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執行單位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