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執行單位基於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公益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部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依本辦法運用研發成果,且該受讓人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之一定比率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