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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執行單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研發成果運用時,應符合下列要件:一、未妨害我國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
二、對我國相關交通運輸產業或經濟發展無不良影響。
三、未違反我國法令或國際協議之相關規定。
執行單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研發成果運用前,應檢具下列相關資料,報請本部同意:一、擬進行運用之研發成果項目、內容、計價及運用方式。
二、對國內交通運輸產業及國內外市場之影響評估分析資料,包括所影響之交通運輸產業別及該研發成果用途說明、運用之國家或地區及運用期間。
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評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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