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執行單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研發成果運用時,應符合下列要件:一、未妨害我國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二、對我國相關交通運輸產業或經濟發展無不良影響。三、未違反我國法令或國際協議之相關規定。執行單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研發成果運用前,應檢具下列相關資料,報請本部同意:一、擬進行運用之研發成果項目、內容、計價及運用方式。二、對國內交通運輸產業及國內外市場之影響評估分析資料,包括所影響之交通運輸產業別及該研發成果用途說明、運用之國家或地區及運用期間。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評估資料。